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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金融活动-典型案例篇

为积极响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部署,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向广大社会公众提示如下:

案例一:不法分子假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名义进行非法集资。(2021)沪0101刑初442号案件中,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,被告人陆雇佣他人谎称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,采用拨打电话邀约被害人领取礼品等方式诱使被害人至租借场地,雇佣多名业务员使用假名接待被害人,向其宣传虚构的养老无忧等承诺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,待被害人达成购买意向后,假借上海A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协议,所得投资款均被其以提现支付业务员提成、个人消费等方式消耗殆尽。被告人陆某与568名投资人签订合同,非法集资金额共计3,700余万元,犯集资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。

案例二: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后诱骗购买无真实内容“保险产品”。(2023)陕01刑终718号案件中,2022年3月23日,魏某等人在西安市成立陕西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,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魏某。公司成立后,被告人魏某先后将何某某提供的某人寿等正规保险公司客户资料,由外呼团队自称系保险经纪售后服务中心,以领取礼品、保单的方式电话邀约被害人至办公地点,再由销售人员以年化收益6%至12%不等的高息,诱骗被害人投资该公司的“财富连连2号”保险。公司无任何金融资质及手续,“财富连连2号”保险无任何真实内容,仅写明投资金额、年限,分红时间及金额。刘某某共向44名被害人非法集资221.87万元,犯集资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四十万元。

案例三:不法分子诱骗保险公司客户将保单质押贷款资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。(2022)沪0109刑初234号案件中,2021年9月起,被告人石华与陆某2合谋,由被告人石华开设公司,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利用公司的名义,以除为其支付因保单质押产生的5.5%年利率外,还支付年化利息5%为名,诱骗投资人将其保单质押得款后投资该公司,骗取投资人钱款。被告人石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94余万元,犯集资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

请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警惕高额回报“诱饵”远离非法金融活动。让我们共同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,维护良好金融秩序,守护好人民群众的“钱袋子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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